|

第一百二十七章 拒执犯罪(七)(1 / 1)

加入书签

更新最快就在脚脖子,jiaobozi.com

如果您还没有登录请点击:【登录】,如果您还不是本站会员请点击:【注册】成为本站会员!

历经重重曲折,廖文昌拒执案的庭审终于结束了法庭调查,来到法庭辩论环节。

林刚是渤海市十佳公诉人之一,法庭辩论向来是他的强项。按照公诉人之间的分工,法庭调查阶段以霍秉心为主,法庭辩论则以林刚为主。

法庭辩论围绕两个焦点进行:一是被告人廖文昌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,二是如果构成此罪,应该如何量刑。

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,公诉人的意见很明确,廖文昌的行为完全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,应当按照拒不执行判决罪处以刑罚。

轮到廖文昌发表辩论意见时,他什么都没说,而是向罗小川的方向看了一眼。本来,他还指望罗小川能给他点暗示,但罗小川也只是看了他一眼,然后便把目光移开了。

见廖文昌不说话,秦怀远大声问他:“被告人廖文昌,请你明确地回答,对于公诉人控制你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,这一点你有没有异议,或者有没有不同的意见?”

在形势突变的情况下,罗小川没给他任何暗示,廖文昌决定按照原先商定的方案来自我辩护。他仍旧低着头,说:“我有异议。第一次开庭的时候,我就说过了,我不是不履行法院的判决,而是还有其他债务没还完。所以,我不认为我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。”

“被告人廖文昌!”林刚敲了敲桌子,大声说:“我提醒你,你在法庭上不仅负有如实陈述的责任,也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,无论你是作虚假陈述,还是提供虚假证据,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!现在,请你如实陈述,你所说的其他债务是指什么债务,有没有证据证明?”

廖文昌还是嘴硬,他瞄了林刚一眼,说:“你们不是检察官么,案子不是你们调查的么,有本事别问我呀,你们自己去调查好了。”

“被告人,请你端正态度……”林刚刚想教育一下廖文昌,罗小川便插话进来,请求先让他跟廖文昌说几句话。

林刚想,众目睽睽之下,量罗小川也耍不了什么花招,便答应了。

只听罗小川对廖文昌说:“被告人,作为你的辩护人,我有必要提醒你,如果你没有证据,那就是空口无凭,法庭是很难相信你的,如果你再提供假合同、假借条之类的虚假证据,那样只会加重自己的刑罚,到头来只会害了自己。所以,你最好还是想清楚后果再回答。”

罗小川这话不仅让林刚吃了一惊,也让陈默雷吃了一惊:这是怎么回事?罗小川怎么帮起公诉人来了?难道他真的是良心发现了?

再看廖文昌,又一次低头不语了。

罗小川叹了一声,语气变得惆怅起来:“每个律师都希望自己代理的官司能够胜诉,尤其在某一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子,如果胜诉了,那就相当于一块金子招牌,能够为自己招来更多的名气、案源和收入。

我虽然年纪不大,但这种事我也经历过。说实话,我真的很希望能帮你打赢这场官司,如果你被判无罪,那你的案子对我来说,就是一块新的金子招牌,我是不会轻易放弃这个机会的。

可现在看来,我恐怕没这个机会了。

当然我这么说,不代表我就不会尽心尽力地为你辩护了。但是你要明白一点,如果你拿不出充分的证据,你就是请一个再高明再有能力的律师,也改变不了法庭对你定罪的结果。

还有一点我也要提醒你,你是否认罪以及当庭认罪的态度,将直接影响到对你的量刑。

所以,我希望你还是想清楚了再发表意见。

这不是我对你的警告,而是对你的忠告。我说这些话的目的,也不是要你非认罪不可,而是要帮你争取好的态度,最大限度地帮你减轻刑罚。

我想,这恐怕也是我能为你争取的最后的利益了。既然你当初聘请了我做你的辩护人,既然你现在还愿意继续让我做你的辩护人,那就请你相信我,我是不会害你的。”

说完,他又补充了一句:“被告人,现在我希望你能看清形势、清醒过来。在是否构成拒执罪这个问题上,再争论下去已经没有多大意义,后面的量刑才是最关键的。请你相信我,我会尽我所能地帮你。”

罗小川最后这句话听起来没有问题,但陈默雷却总觉得哪里不对劲儿,但又想不出哪里不对劲儿。

“被告人廖文昌,我提醒你还是实话实说的好。”等罗小川说完,林刚接着说:“1000万元的借款,这么大一笔数额,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,肯定是要有借条的,而且一般是不见借条不放款。

如果你真的在2015年4月向谷少康借款1000万元的话,按道理说,应该是向谷少康出具借条,并且当场交给谷少康。

可是在证人谷少康提供的视频中,你的辩护人却是在今年8月份,也就是借款发生之后2年多,并且超出借期4个月的时候,才帮你把借条交给谷少康。

如此既不合逻辑又不合常理的事,你怎么解释?难道说,你没有打借条就从谷少康那里借了1000万元,或者是你在借款之时就已经向谷少康打了借条,而你的辩护律师误以为你在撒谎,为了帮你摆脱罪名,便自作主张帮你伪造了一张借条?”

廖文昌犹豫了好一会儿,终于认罪了,他低着头说:“我认罪,我对不起9家债权公司,我不奢求他们的原谅,但我保证,以后我会尽我最大的能力还清他们的债务。”

即便廖文昌认罪了,林刚依然紧追不舍,要求廖文昌明确回答他是否还有其他债务。廖文昌说,那都是些万八千的小债而已,不值一提。

听到这话,陈默雷心里不禁暗自感叹:真是瘦死的骆驼比马大!万八千的债务对廖文昌来说居然只是小债,在我这儿,千八百就已经算是大额债务了。

当然,廖文昌这话是真是假还值得商榷,但陈默雷更倾向于认为是假的,因为东州法院至今也没有收到起诉廖文昌的其他案件。

接下来,法庭辩论进入了重头戏,诉辩双方围绕廖文昌的量刑问题开展了激烈的辩论。

首先是公诉人林刚发表意见,他说:“合议庭,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,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事实。

被告人廖文昌利用谷少康的名义办理了一张借记卡,隐匿个人资产达1000万元,并且在执行干警对其进行强制执行时,采用暴力威胁手段阻止执行干警进入执行现场,其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,抗拒执行的情节特别恶劣。

同时,鉴于被告人到案以后,认罪态度较差,在庭审过程中也没有悔罪的态度,我们建议对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,而且不予考虑从轻或减轻刑罚。”

接着是廖文昌发表意见,他稍微抬了抬头,说:“我想继续让我的辩护人替我发表意见。”

秦怀远把目光转向罗小川:“辩护人,你有什么辩护意见吗?”

罗小川认真地整了整衣襟,仿佛在向律师的身份做最后的告别:“尊敬的合议庭,受当事人的委托,我结合本案案情,发表如下辩护意见。

首先,廖文昌的犯罪数额不应当被认定为1000万元,而应当是310万元。

司法审判重证据,重事实,重调查研究。

我方不否认,我的当事人廖文昌触犯了刑法,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,但有一点我需要提醒合议庭和公诉人,从现有的证据来看,廖文昌的确伪造了一张1000万元的借条。

但廖文昌是否利用谷少康的名义办理了一张借记卡,以及是否利用该借记卡隐匿了1000万元,都只是谷少康的一面之词,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。因此属于事实不清,不能作为量刑的基础犯罪事实。

我们认为,就目前的证据而言,只能认定廖文昌隐匿了310万元,也就是转手那套复式房所得的钱款,而不是公诉人所指控的1000万元。

当然,我方不否认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所作的推断是合情合理。

但这并不排除案情还有另外一种可能,那就是,我的当事人的确是想利用谷少康的借记卡隐匿1000万元的个人财产,但那是他的一个长期隐匿财产的大概计划,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完全实施,他只是利用该借记卡隐匿了310万元,本来他想继续实施这个计划,没想到中途被公安机关抓获了。

在这种情况下,他的这个计划被迫中途夭折了。

在这里我需要特别说明一点,我不敢完全断定我的推断是完全正确的,也不敢说我的当事人是一个好人,但是从现有的证据来看,公诉人的推断也只能是推断。

所以,我方认为,在证据不明的情况下,依据有利于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原则,应该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。这就像法律谚语所说的,刑法不仅是善良人的大宪章,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。

其次,我的当事人已经当庭认罪,并表示今后会尽可能地偿还债权公司的债务,这说明我的当事人有认罪悔罪的态度。这一点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。谢谢。”

秦怀远问公诉人:“公诉人还有没有辩论意见?”

林刚停下手里的笔,说:“有。刚才辩护人的意见听起来是有些道理,但我要提醒辩护人一个事实。

证人谷少康是个生意人,如果他没有帮助廖文昌隐匿了1000万元,如果他才是这张借记卡的实际使用人,那他为什么要做出对这1000万元债务兜底的承诺,这不是一笔赔本的生意吗?他这么做不是很不合常理吗?”

“不,他这么做是合理的。”罗小川解释说:“谷少康帮助我的当事人隐匿了财产,不管隐匿财产的数额是1000万元,还是310万元,都已经涉嫌犯罪了。

而他之所以这么做,就是为了取得债权公司的谅解,好尽可能地争取缓刑,因为即使他事实上只是帮助我的当事人隐匿了310万元,但借条上所记载的数额却是1000万元,这就不得不让债权公司产生合理的联想和怀疑,认为他实际上帮助廖文昌隐匿财产的数额是1000万元。

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他不作出1000万元的兜底承诺,他恐怕很难获得债权公司的谅解,也很难争取缓刑的机会。

所以,他也只能选择破财免灾,用金钱换自由。毕竟,他还有他的生意要做,如果他被判了刑入了狱,那他就失去了自由,也就不能继续他的生意了。

这么算起来,破财免灾的做法对他来说其实是最划算的,而且,谷少康也有这个经济实力。

综合以上所述,他这么做也就合情合理了。

当然,我这么说,不等于廖文昌事实上只帮助谷少康隐匿了310万元,但从目前的证据来看,也只能得出这样的事实结论。”

林刚轻笑一声,针锋相对地说:“按照辩护人的说法,案情应该是这样。

被告人以310万元的价格转手了齐江市的那套复式房,所得房款被隐藏在了谷少康的银行账户里,而被告人从谷少康那里取走房款时,取走了300万元,这么算下来,谷少康只是从中赚取了10万元。

试问这点好处费,对于谷少康来说,是不是太少了点?

既然辩护人对谷少康这么了解,想必应该也知道,10万元对于谷少康而言,只是九牛一毛,他怎么会为了这区区的10万元,甘冒这么大的法律风险?这明显是说不通的。

所以,我们认为辩护人的解释太过牵强,不能算是合理的解释。”

“我的解释是看似有些牵强,但实际上并不牵强。”罗小川解释说:“不可否认,谷少康不可能平白无故地替被告人隐匿财产,他自然是要从中收取一定好处的。

那么,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这10万元好处费对他来说是不是值得。

表面上看,这10万元对谷少康来说的确微不足道,但这不代表他就要放弃这10万元。

我们都知道,谷少康长期从事民间放贷,这种行业收益很高,但风险也很高,放出去的钱是有可能收不回来的。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损失,他只能选择在具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身上寻找平衡,也就是在主张利息的时候,能不让步就不让步的。

对于这一点,我在开庭前曾做过调查。在东州法院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中,我查阅了涉及谷少康的10份判决书和3份调解书,在这些文书当中,谷少康在主张利息的问题上没有作出一点让步,哪怕是几百几千的利息。

试想一下,连这点蝇头小利谷少康都看在眼里,更何况是这10万元的好处费呢?如果可以的话,他当然是能赚就赚。”

他稍稍顿了一下,继续说:“刚才公诉人提到了法律风险,那我再说说其中的法律风险问题。

不可否认,帮助他人隐匿财产的确是存在法律风险的,但风险也有大小之分。

谷少康在答应帮助被告人隐匿财产之前,自然也会评估其中的风险,而他之所以敢于帮助被告人隐匿财产,就是因为其中的法律风险很小。

首先,隐匿财产的行为必然是具有隐蔽性的,一般来说,查清这种事的难度都相当大。

其次,谷少康有他自己的便利条件。作为东州最大的放贷户,他必然有很多的资金流动需要通过银行交易的方式来完成,执行干警就是怀疑到谷少康身上,谷少康也可以给出合理的解释。这一点谷少康在法庭调查阶段也承认过。

最后,也是最重要的一点,想要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是很难的,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是三大诉讼中最高的,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,是不能对任何人定罪判刑的。

公诉人可以设想一下,如果谷少康不承认帮助被告人隐匿财产,也没有提供录像,仅凭原有的证据,是否能达到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标准?

我想,应该还达不到这个标准吧。

综合以上三点,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,谷少康即使帮助廖文昌隐匿了财产,也很难被查出来,更别提追究法律责任了。

在法律风险这么小又可以净赚10万元的诱惑下,谷少康完全有可能答应被告人的请求、帮他隐匿财产。

我想,我这样解释应该能解释得通吧。”

听完罗小川的分析,林刚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。他低声征求了一下霍秉心的意见后,也同意暂时认定廖文昌隐匿财产的数额为310万元,并且参照生效的司法案例,将量刑建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接下来要辩论的是,廖文昌在齐江市的店铺内对执行干警挥刀相向一事该如何定性。

在这个问题上,诉辩双方产生了很大争议。公诉人认为,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暴力抗拒执行,而辩护人则认为,被告人只是在吓唬执行干警而已。

林刚对罗小川的说法颇有微词,他说:“辩护人的说法完全是牵强附会。当日在店铺内,被告人不仅对执行干警恶语相向,还挥动菜刀,这绝不是吓唬,这是赤裸裸地暴力抗拒执行!”

“不,我这不是牵强附会,我这么说是有一定根据的。”罗小川平心静气地说:“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暴力威胁,自然是有道理的。

不错,从被告人对执行干警挥刀相向的行为来推断,他的行为看起来的确像是暴力威胁。

公诉人得出这种推断,采用的是以行为解释目的的思路。

但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看问题,从目的去解释行为,也可以得出另外一种结论。”

说完,他把目光转向廖文昌:“被告人,请问当时你从谷少康那里提取的300万元现金放在哪里?”

“放在雪佛兰轿车的后备箱里。”廖文昌回答说:“我从谷少康那里取到现金后,就去了齐江市的店铺。当时,我还没来得及把钱转到其他地方,执行局的人就找上门了。”

“那你动用菜刀的时候,想过要砍死或砍伤那些找上门的执行干警吗?”罗小川继续问。

廖文昌摇了摇头,说:“没有。我当时就是想把他们赶走,不让他们发现那300万元现金。”

罗小川满意地点了点头:“好,下面继续我的分析。

被告人返回齐江市的店铺时,300万元的现金还放在轿车的后备箱里,没来得及转移,这个时候,执行干警赶到了。

毫无疑问,被告人当时想的,一定是如何保住那300万元的现金,而要保住那笔现金,他首先能想到的方法,就是把执行干警赶走。

当然,被告人不会傻到上来就驱赶执行干警的地步,因为这样做反而会适得其反,加重执行干警对被告人的怀疑,更何况执行干警还是一路跟踪被告人到的齐江,如果怀疑的话,自然也不会放过他当时驾驶的那辆雪佛兰轿车。

所以,被告人要赶走执行干警,就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时机,而这个时机就是执行干警要扣押店内防盗门的时候。

我刚刚提到过,被告人赶走执行干警的目的,是想保住后备箱里的那300万元现金。我们从这个目的出发进行分析,就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,被告人当时动用菜刀的行为其实只是在想吓走执行干警。

另外,从法庭调查阶段播放的执法录像也可以看出,被告人当时只是把执行干警赶出了门店,没有继续追出门去,也没有对执行干警进行伤害。而且,在一名执行干警返回门店取回落下的卷宗时,被告人也没有出来追出来,而是把卷宗还给了执行干警。

从这些细节都可以看得出来,整个过程中被告人始终保持着克制,没有也没打算对执行干警进行伤害。

所以综上所述,我认为被告人动用菜刀的行为,只是在吓唬执行干警。

以上意见,请合议庭予以考虑。”

罗小川的这番辩词让陈默雷又是一惊,不过这倒也让他彻底看清了罗小川的战术,那就是有证据就打证据牌,没有有证据,就想法设法把水搅浑,水被搅得越浑,就越是事实不清,对他就越是有利。

罗小川如此不遗余力地为廖文昌辩护,看来,他是把这次诉讼代理当做他最后的绝响了。

平心而论,这是林刚第一次遇到这么能言善辩的辩护人。不过,他“渤海市优秀检察官”的名头可不是白来的,不等罗小川发表完辩护意见,他就已经想到如何应对了。

“辩护人刚才的意见可以称得上一篇长篇大论呀。”林刚忍不住感慨了一句,然后问罗小川:“请问辩护人,对于你所说的吓唬这个词,应该怎样理解呢?”

罗小川一时想不出合适的解释,便说:“没什么,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吓唬喽。”

“那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吓唬,又该怎样理解呢?”林刚又问。

罗小川愣了一下,不知道如何回答是好。

林刚看了一眼罗小川,继续说:“吓唬这个词并是不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,他的含义并不十分明确,可以有多种理解。那么,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吓唬是什么含义呢?

按照字面解释,这个词通常应该理解为一般性的使人害怕或者是虚张声势,而且不会升级到使用武力或者暴力的程度。

如果硬要用法律语言解释的话,只能解释为轻微程度的威胁。而对于什么是轻微程度的威胁,普通人都是有基本的判断的。

执法录像显示,被告人驱赶执行干警时,面露凶相,语言极具威胁性,而他手里的菜刀距离执行干警的距离最短的时候,也只有十厘米左右。

我们都知道,菜刀的刀刃是非常锋利的,而挥舞菜刀的行为本身也有很高的危险性,就算你没有伤人的故意,也难保不会伤到别人。

我想,在当时那种情景下,别说是执行干警,换作任何一个普通人,都会感到害怕,都会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。毫无疑问,这与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吓唬是有明显区别的。

另外,我们从录像中也可以看到,当时店铺内有很多物品,有椅子、有水杯、有烟灰缸……可是这些东西被告人都没选择,反而偏偏选择了距离最远而且最具危险性的菜刀,并以此相威胁,相比之下,这能说是普通的吓唬吗?

站在普通人的角度,我们认为,被告人的行为就是用暴力威胁的方式抗拒执行,而不是辩护人所说的吓唬。

至于被告人为什么没有追出店铺,不是因为他保持着克制,而是他抗拒执行的目的已经达到了,已经没有必要再追出去了。”

他顿了一下,继续说:“还有,辩护人刚才所说的用目的解释行为的方法,我并不认同。

目的存在于人的大脑中,看不见也摸不着,要通过语言或者肢体行为才能表达出来。所以通常情况下,我们都是通过外在行为来推测一个人的目的。

但如果用目的去解释行为的话,就会任由犯罪嫌疑人自说自话,只要他能找出一个像样的借口,就可以逃脱法律的惩罚了,这对于打击违法犯罪是非常不利的。

我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。车主把摩托车放在路边,忘了拔掉钥匙,一个小偷看到了,过去偷摩托车,这个时候刚巧车主来了,小偷完全可以说他是怕摩托车被人偷走,他只是想帮车主临时照看一下。

如果用目的解释行为的话,那这个小偷不仅没有犯罪,反倒成了好人了。我想请问辩护人,对于小偷这种用目的解释行为的说法,你能接受吗?”

罗小川自知理亏,只好说:“我只是表达一下我的个人意见,最终的量刑还是要交给合议庭决定。”

林刚本来“回敬”他一句,但考虑到自己的身份,想想还是算了。

几经波折之后,庭审终于来到最后环节。

秦怀远对廖文昌说:“被告人廖文昌,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,你有最后陈述的权利。你有什么要陈述的吗?”

廖文昌低着头不说话,秦怀远又问了一边,他才有气无力地说了两个字:“没有。”

案件没有当庭宣判,两名法警上前押解廖文昌离开法庭。

在走出被告人席的那一刻,廖文昌下意识地朝旁听席看了一眼,这一眼正好看到了陈默雷,而陈默雷也正在看着他。

四目相对,各种滋味如同百感交集,一时无法言说。

rz34.com↑返回顶部↑

书页/目录